>>教育学会您现在的位置:扬州教科研 正文内容
扬州市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5年 11月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扬州市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教育学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扬州市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扬州市教育学会授权市属专业委员会和县(市、区)教育学会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中小学、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扬州市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经县(市、区)教育学会或市属专业委员会推荐;提供申请单位工作特色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扬州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3.由扬州市教育学会颁发《扬州市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六条 扬州市教育学会与团体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扬州市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组织团体会员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实践研讨会。
3.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教师培训、课题研究、校本教研等项服务。
4.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对外交流与校际合作平台。
5.总结推广团体会员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
6.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扬州市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学术研究成果。
2.参加扬州市教育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研究活动;
3.完成扬州市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交回《扬州市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证》。单位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并经有关县(市、区)教育学会或市属专业委员会推荐。
2.扬州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3.由扬州市教育学会颁发《扬州市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3.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在职务晋升、职称晋级,推荐表彰等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与科学研究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市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扬州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扬州市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市教育学会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