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会您现在的位置:扬州教科研 正文内容
扬州市教育学会章程
扬州市教育学会章程
(2015年11 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扬州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扬州市学术团体,由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实践与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结合扬州基础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聚集全市教育教学和管理精英,开展涉及教育改革发展、质量提升、队伍建设、管理更新系列化专题研究和交流,为促进扬州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全市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提供永续动力,为办学质量公平公正评估提供第三方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教育学会、江苏省教育学会和扬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设在扬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扬州史可法北路1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掌握教育信息,分析研究教育工作中的规律性问题。
(二)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从实际出发,
研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研究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目标、管理体制、教育原则、途径、方法,特别是教育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如举行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举办教学观摩活动等,并大力推广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和教育改革经验。
(五)组织教育、教学评选活动,如优秀教案、论文评选活动。
(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组织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鉴定,表彰先进,推广成果。
(七)从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多形式的教育教学培训。
(八)接受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委托,对区域、学校或某一学科、学段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一)中小学教师、基础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中小学、基础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文并在媒体公布,同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职务晋升、职称晋级、推荐表彰等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各方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或参与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创办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